今年以来,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公安、检察机关,扎实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重拳打击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行为。截至2021年10月,全国共查处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270起,合计罚款4900余万元,专项行动取得明显成效。
为保持对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生态环境部组织整理了12个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弄虚作假查处典型案例。在查处这些案件的过程中,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积极利用大数据分析、视频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手段,强化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在案件办理中的功能作用,对于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能、精准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具有示范意义。
生态环境部对广东省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湖北省襄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福建省漳州市芗城生态环境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山东省烟台市环境执法支队、河北省衡水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浙江省湖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浙江省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甘肃省兰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在办理案件中的突出表现提出表扬。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一、广东韶关浩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 2021年4月12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韶关浩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擅自将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等自动监测设备进样方式由“水样管进样”改为“标样管进样”,并将稀释配制后的4种废水污染物浓度达标水样分别盛装在塑料瓶中,使自动监测设备通过标样管采集塑料瓶中水样进行分析监测,涉嫌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仁化县环境监测站当日对该公司的外排废水进行取样监测,结果显示氨氮浓度为63.3mg/L,超过排放限值6.9倍。
经调查证实,该公司污水处理技术负责人戴某实施了以废水稀释配制水样替代实际外排废水,篡改自动监测数据的行为。仁化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2日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戴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二、湖北襄阳博拉经纬纤维有限公司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
2021年6月1日,湖北省环境执法监督局根据前期对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异常数据筛查和跟踪监控情况,对疑似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点位开展突击检查。经现场核查,襄阳博拉经纬纤维有限公司涉嫌利用自动监测设备内嵌软件,伪造生成虚假监测数据上传至生态环境部门监控平台。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当日即对该公司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设备予以扣押,并送至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功能鉴定和数据分析。
湖北软件评测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认为,送检设备中的内嵌式软件具备人工模拟产生虚假自动监测数据的功能,并且检材中存储有5523条化学需氧量浓度仪器测量显示值与理论计算值严重不符的自动监测数据,占总数据量的90.4%,存在伪造自动监测数据行为。第三方监测单位对该公司污水处理站总排口废水的监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浓度超过排放限值0.56倍。
经调查证实,该公司污水处理站负责人况某、工艺主管黄某违规使用高级管理员账户登录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设备隐藏的内嵌软件系统,通过设定相关参数,使设备随机生成达标数据上传监控平台,致使该公司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数据失真。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对其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行为处罚款50万元,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目前检察机关已批捕1人,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三、福建漳州福建康之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 2021年8月30日,根据漳州市芗城区环保网格员反映的问题线索,福建省环境监察总队组织人员查阅网格片区内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发现福建康之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数据稳定保持在120mg/L左右。
8月31日,省环境监察总队组织漳州市芗城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开展测管联动,发现该公司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设备进样管线插入装有不明液体的矿泉水瓶内,设备上数据显示为105.8mg/L。经检测,矿泉水瓶内不明液体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32mg/L,实际外排废水的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270mg/L,超过其所执行的排放限值1.54倍。
漳州市芗城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其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处罚款16.3643万元,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该案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当地同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并抄告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部门的督促指导下,该公司采用经专家认定的修复方式,对污染流域进行增殖放流,共投放鲢鱼、鳙鱼等滤食性鱼类4万余尾。
四、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榕鑫能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
2021年9月23日,生态环境部、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乌海市生态环境局在联合开展自动监控专项监督帮扶工作中,发现乌海市榕鑫能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焦化厂正在生产,焦炉排口自动监测实时数据显示二氧化硫为0.20mg/m3、一氧化氮为0.01mg/m3、氧含量为14.30%,而浮子流量计显示数据为零、无烟气通过。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烟气自动监测设备的采样管线未与采样探头连接,致使自动监测设备不能正常采集外排烟气。
经查,该公司环保负责人王某为掩盖焦炉烟气二氧化硫超标排放事实,实施了断开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管线,篡改监测数据的行为。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海南区分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00万元,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受理立案并开展侦查工作。
五、山东烟台索坤玻璃容器有限公司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调阅、分析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时发现,烟台索坤玻璃容器有限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存在异常。2021年7月12日,烟台市环境执法支队会同烟台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等对该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在废气自动监测设备采样头附近发现隐蔽PU管线,通过管路溯源摸排发现存在制氮机及输气装置。
同日,第三方监测单位对该公司1-2熔炉脱硫塔排放口排放的废气进行取样监测,结果显示二氧化硫、颗粒物分别超过排放限值262.34倍、4.32倍。
经调查证实,该公司总经理李某为使自动监测数据达标,使用制氮机等装置向自动监测设备采样头吹送氮气稀释污染物排放浓度,导致监测数据失真,并在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检查时断开送气管路试图掩盖违法事实。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处罚款77.5万元,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受理立案并开展侦查工作。
六、河北衡水阜城县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分公司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
衡水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在对企业自动监测数据进行线上巡查过程中发现,阜城县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分公司外排废水自动监测历史数据存在明显异常,其氨氮、总氮等污染物浓度经常在升高至超标临界点前突然急剧下降,遂于2021年5月26日会同衡水市公安局环安支队等对该公司开展突击检查。为查清自动监测数据规律性突变的原因,公安机关对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及部分员工进行了调查问询,相关证据显示,员工常某等人会定时向厂长胡某汇报数据造假情况。
经查,该公司安排专人负责自动监测设施运行值守,当监测数据趋于超标时,值班员工便将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管拔出,插入事先调配好的达标水样内,达到自动监测数据达标的目的。衡水市生态环境局阜城县分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9名相关责任人已被刑事拘留。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
七、浙江湖州长兴新天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
2021年5月12日,根据公安机关模型预警提供的线索,湖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湖州市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联合公安机关对长兴新天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夜间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将一种“化学需氧量去除剂”稀释液通过塑料管加入排放废水中。经检测,该去除剂主要成分为氯酸钠,会干扰化学需氧量的测定过程,使测定结果偏低。
经查,该公司厂长夏某为降低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数值,由其本人或指使员工多次将“化学需氧量去除剂”添加到排放的废水中,导致该公司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数据失真。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已对4名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