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8日,经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本市发布《道路尘负荷车载移动监测与评价技术规范》(DB11/T 1926-2021),该标准将于2022年4月1日起实施。
该标准是国内首个道路扬尘监测和评价领域的技术标准,规定了道路尘负荷车载移动监测系统的技术要求,明确了道路尘负荷分级与评价,适用于铺装道路尘负荷的监测与评价,有助于规范道路尘负荷车载移动监测技术方法,助推北京市道路扬尘精细化管控。
《道路尘负荷车载移动监测与评价技术规范》通过对车载移动监测系统、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数据有效性判断、道路尘负荷分级与评价等方面对道路尘负荷车载移动监测与评价作了规范:
其中,在车载移动监测系统方面规定了系统组成、技术要求和操作条件,在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面规定了气象参数、采样系统、光散射颗粒物监测仪和道路尘负荷车载移动监测系统的维护要求,在道路尘负荷分级与评价方面提出了评价对象、评价条件、数据处理、分级与评价指标等要求。
道路尘负荷车载移动监测方法可快速、准确获取道路尘负荷数据,北京市自2019年开始采用该方法在平原地区开展道路尘负荷监测评估,将结果运用于管理以及对于属地的指导帮扶,结果显示,道路扬尘污染状况明显改善,2020年道路尘负荷同比下降26%,2021年1月至9月再下降19%。
通过该标准的实施,可以更有效的指导道路尘负荷监测工作,促进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对于进一步降低全市道路扬尘污染水平,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的内容涉及“基于车载仪器的路面积尘负荷测量系统”专利(证书编号为ZL201320508021.5),专利持有人声明放弃因本地方标准实施而产生的与该专利权相关的权利,并已出具《关于北京市地方标准<道路尘负荷车载移动监测与评价技术规范>中专利权的声明》。
本文件由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由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曲松、石爱军、李婷婷、樊守彬、赵芸程、许康利。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规范道路尘负荷车载移动监测技术方法,促进道路扬尘防治技术进步,制定本文件。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提请注意,声明符合本文件时,可能涉及到发明专利ZL201320508021.5“基于车载仪器的路面积尘负荷测量系统”相关的专利的使用。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对于该专利的真实性、有效性和范围无任何立场。
该专利权人已向本文件的发布机构声明,放弃因实施本文件而产生的专利号为ZL201320508021.5“基于车载仪器的路面积尘负荷测量系统”的专利权。该专利权人的声明已在文件的发布机构备案。
该专利持有人的声明已在本文件的发布机构备案。相关信息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获得:
专利持有人姓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营房中街59号
请注意除上述专利外,本文件的某些内容仍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道路尘负荷车载移动监测的系统组成、技术要求、操作条件、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数据有效性判断以及道路尘负荷分级与评价的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铺装道路尘负荷的监测与评价。停车场、广场等其它铺装路面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1589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T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618 环境空气PM10和PM2.5的测定重量法HJ653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扬尘 fugitivedust地表松散颗粒物质在自然力或人力作用下进入到环境空气中形成的一定粒径范围的空气颗粒物。[来源:HJ/T393-2007,3.1,有修改]3.2
铺装道路 pave droad采用沥青或水泥等材料进行硬化的道路。3.3
道路扬尘 fugitive dust from road道路尘土在车辆行驶或其他扰动方式产生的作用力下,进入环境空气中形成的扬尘。[来源:HJ/T393-2007,3.4,有修改]3.4
道路尘负荷 suspended dust load on road基于车载移动监测方法获取的数据,表征单位面积路面上具有道路扬尘污染潜势的道路尘土的质量。注:单位为g/m2。3.5
对照点 corresponding point位于监测车顶部,表征监测路段背景环境空气颗粒物浓度的监测位置。3.6
道路尘负荷车载移动监测系统 vehicle-mounted monitoring system for suspended dust load on road利用监测车行驶形成的作用力,将路面上的松散颗粒物质扬起,通过车载采样和监测装置对道路扬尘进行自动监测并用相关影响参数计算道路尘负荷的系统,简称车载移动监测系统。
4 车载移动监测系统
4.1 系统组成
车载移动监测系统是由颗粒物采集单元、颗粒物监测单元、数据采集和传输单元、供电单元、车辆定位系统及辅助单元等部分组成,辅助单元包括气象参数测试仪、视频监控设备和校准设备等,系统组成见图1。
4.2 技术要求
4.2.1 监测车
监测车应为满足GB1589规定,且符合如下要求的M1类轻型载客车辆:a)最大总质量不小于1.5t;b) 安装空间满足容积宜不小于400L,长度、宽度和高度满足现场监测仪器的安装要求,用于安装车载移动监测系统的现场监测设备;c) 监测车应配备牢固的支架,用于固定监测设备,安装设备后的监测车辆应保证稳定运行、避免安全隐患。
4.2.2 颗粒物采集单元
颗粒物采集单元包括采样口、采样管、流量控制器和采样泵等。相关技术要求如下:
a) 采样口用于采集被车辆行驶作用力扬起的可悬浮颗粒物,其设计和选材要求内壁光滑、防静电;
b) 采样口宜安装在车辆远离排气管一侧后侧轮胎的后方,采样口距离地面高度(200±20)mm,采样口与胎面距离(50±10)mm,采样口指向胎面方向(与行驶方向一致),安装方式见图2;
c) 采样管用于将含尘气流输送到颗粒物监测单元,应缩短管路长度,管内径为(50±10)mm,管路内表面光滑,采样管需弯曲时均应平滑过渡,避免突变;
d) 流量控制器用于监测采样管内气体流速,量程范围(0.2~20)m/s,精度应不低于2.5%;
e) 采样泵的工作流量为(80~120)L/min,当采集单元负载阻力达到30kPa时,采样系统整体最大抽气流量应不低于160L/min;
f) 对照点采样口设置于高于车顶(100±10)mm,朝向于车辆前部(与行驶方向一致),对照点采样管长度宜不长于1500mm。
(来源:北京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