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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严惩处!生态环境部公布7类自动监测造假案例!

发布时间:2022-6-20 点击数量:1314

环境监测数据造假一直是生态环境部重点打击的对象。


6月9日,生态环境部又公布了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自动监控领域),其中涵盖了修改量程上限、替换水样、稀释水样等7种方式,对地方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进行引导。


公布这些典型案例,一方面对于违法者是一个警示和震慑,另一方面对于各地生态环境部门来说,也是一个示范和引导。


可以预见,未来,这些典型案例涉及到的造假方式,将成为各地生态环境部门重点监督的对象。


2022年,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全国继续开展深入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积极利用大数据分析、视频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手段发现问题线索,坚持追根溯源、深挖细查,持续跟进案件办理进展,确保违法犯罪案件惩处到位,责任人员处理到位。
为保持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20226月,生态环境部公布了6个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弄虚作假查处典型案例和1个第三方检测机构伪造比对监测数据查处典型案例,并对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河北省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浙江省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生态环境分局、安徽省六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福建省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山东省聊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在办理案件中的突出表现提出表扬。

此次公布的案例类型包括:



1、修改标准值

【案例】
天津市武清区发斯特(天津)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修改颗粒物量程上限,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17日,根据天津市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发现的异常数据线索,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会同武清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发斯特(天津)能源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两台燃煤锅炉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执法人员现场调取该公司废气自动监测设备相关参数,发现在2021年12月7日至2021年12月16日期间颗粒物量程上限有修改痕迹。经调查,该公司负责运行脱硫设施和记录自动监测数据的工作人员张某、赵某二人对颗粒物量程上限累计修改13次,使颗粒物分钟数值由超标数据变为达标数据。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2022年3月25日,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52万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该案2名涉案人员已实施行政拘留15当地生态环境局正在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工作。
【启示意义】

利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对可疑数据进行分析,锁定造假线索。市区两级执法部门开展联合行动、密切配合、及时固定证据,严厉打击自动监测数据造假违法行为。



2、样本偷梁换柱

【案例】
河北保定高阳县宏业染织有限公司替换水样,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28日上午,保定市生态环境局高阳县分局通过查看智能管控监控平台的视频监控系统,发现高阳县宏业染织有限公司废水排放口处,有人将废水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管放入一塑料桶内,并向桶内注水。保定市生态环境局高阳县分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高阳县宏业染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经调查证实,2021年6月27日晚23时20分左右,该公司正在生产,污水处理站员工担心因废水排放口出水水质不达标而受到公司处罚,擅自将自动监测采样探头放入盛有清水的塑料桶内,干扰正常采样、监测,持续时间长达10小时,导致自动监测数据明显失真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2021年7月19日,保定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一)项,参照《保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试行)》,责令该公司停产整治,并处罚款25万元。2021年7月2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罪,遂立案侦查。2022128日,高阳县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对高阳县宏业染织有限公司判处罚金50万元,对2名涉案人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七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5万元。
【启示意义】

拓展非现场监管手段,充分利用智能管控监控平台的视频监控系统开展网上巡查,精准锁定环境违法问题线索,即查即办,提高了生态环境执法效能。



3、稀释样本

【案例】
浙江杭州余杭高明家纺科技有限公司稀释水样,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30日,浙江省杭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通过“在线智控”数字情报模型发现,余杭高明家纺科技有限公司多次人为转动监测站房摄像头,自动监测数据存在重大造假嫌疑。执法人员快速启动数字模拟分析工作,利用视频联动回溯等非现场技术手段固定证据,同时启动“一案一议”机制,第一时间集合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商讨案情,制定行动方案。经现场调查证实,该公司因废水处理设施处理效果不佳,排放口水质不稳定,公司负责人夏某遂指使下属胡某、凌某对自动监测设施的COD分析仪采样装置加水稀释,通过干扰自动监测数据的方式,达到违法排污的目的。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2022年1月6日,浙江省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3名嫌疑人被刑事拘留。202239日,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启示意义】
通过“在线智控”数字情报模型进行大数据分析,发现环境违法问题线索。及时启动行刑衔接“一案一议”机制,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合办案,保障案件顺利查处、移交和公安刑事立案侦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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